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
关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控股子公司增加借款额度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江苏龙蟠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蟠科技”、“公司”或“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龙蟠科技向控股子公司增加借款额
度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提供财务资助概述
为确保控股子公司常州锂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锂源”或
“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和各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拟增加向
其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的借款,借款期限不超过 3 年,借款利率将参照实
际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 LPR 上浮不超过 120BP。在上述借款额度
内常州锂源可循环办理相关借款。
本次增加借款额度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该
事项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增加借款额度事项不属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本次交易
不构成关联交易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本次借款的对象为公司直接控股 69.1675%的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业务、
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因此,本次增加借款额度事项风险
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被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
新材料技术研发;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进出口;货物进
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单位:人民币万元
科目 2022 年 9 月 30 日/2022 年 1-9 月
资产总额 816,041.26
负债总额 509,074.09
净资产 306,967.17
营业收入 852,523.23
营业利润 106,768.12
净利润 91,458.90
注:以上报表未经审计。
认缴注册资本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万元)
福建时代闽东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常州金坛泓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认缴注册资本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万元)
合计 72,074.1131 100.0000%
上述股东中,南京金贝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常州优贝利创业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南京超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福建时代闽东新能源
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的关联方。
鉴于除公司外其他股东均未参与常州锂源的实际运营,常州锂源其他股东未
按照其出资比例与公司同等条件提供相应的借款。借款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对其具有实质的控制和影响,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金
安全,整体风险可控,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常州锂源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资金需求方:常州锂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资金提供方: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助方式:提供有息借款
资金额度:增加向常州锂源提供借款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
借款期限:不超过 3 年
借款利率:参照实际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 LPR 上浮不超过
资金用途:用于常州锂源日常生产经营和各投资项目
公司与常州锂源尚未签订借款协议,具体内容以实际签署的借款协议为准。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借款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实
施全面有效的风险控制。公司在提供资助的同时,将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日常经
营管理,密切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情况等方面的变化,加强对其财务、资
金管理等风险控制,确保公司的资金安全。上述增加借款额度事项的风险处于公
司可控范围之内,有利于公司总体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能够有效保证资金安全,
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增加借款额度,主要为支持其业务发展,满足其资金周转
及日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增加借款额度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融资成
本。公司董事会同意《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增加借款额度的议案》,并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为常州锂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增加借款额度事项主要为支持项目建
设及经营发展,满足其资金周转及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
展与资金使用。借款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总体风险可控。本次增加借款额度
事项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同意本次为控股子公司增加借款额度事项,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本次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增加借款额度事项已经龙蟠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上市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
构对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增加借款额度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控股子公司增加借款额度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胡 晓 王 拓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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